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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安全责任与赔偿
胡某应朋友小李之邀到春光酒店三楼就餐,上楼时因未看到楼梯台阶上有油污而导致跌倒,造成骶骨骨折,其他部位不同程度擦伤,胡某休息治疗3个月。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对胡某的跌倒春光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2)胡某有权要求泰光酒店赔偿损失吗?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春光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确保其环境的安全,包括保持楼梯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安全。如果楼梯台阶上有油污且未及时清理,导致胡某跌倒受伤,可以认为春光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可能需要对胡某的跌倒承担责任。

(2)胡某有权要求春光酒店赔偿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因此,胡某可以向春光酒店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的赔偿。

请注意,以上分析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原则,具体法律责任的认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案例中的泰光酒店并未提及,故无法直接评论其是否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