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第(1)项至第(4)项,逐项指出平章集团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审计项目组成员要求被询证方A公司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但A公司将回函寄至平章集团财务部,项目组成员取得了该回函,将其归入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项目组以传真件方式收到的回函,项目组成员与被询证方取得了电话联系,确认回函信息,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电话内容与时间、对方姓名与职位,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签署自己的姓名和完成日期。
(3)项目组成员根据平章集团财务人员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境外客户B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询证应收账款余额,并收到了电子邮件回复。B公司确认余额准确无误。审计项目组成员将电子邮件打印后归入审计工作底稿。
(4)未收到被询证方C公司的应收账款回函,项目组成员致电询问,得到答复称已核对余额无误,审计项目组将被询证方答复完整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1)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应当对函证的全过程保持控制,直接从被询证方获取回函,以提高函证的可靠性。 (2)恰当。项目组通过电话确认并记录了相关细节,这有助于增强电子回函的可靠性。 (3)不恰当。仅依赖电子邮件的回复作为审计证据可能存在风险,因为电子邮件可能被篡改,应当寻求其他方式的独立证据来证实。 (4)不恰当。仅通过电话得到的口头确认不够充分,应当记录下采取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例如要求企业提供书面确认或其他验证余额无误的文件证据。
请注意,以上分析是基于审计实务的一般原则,具体审计过程中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重要性水平作出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