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IFRS 12,主体确定以下哪一项不会导致披露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对这些判断和假设的更改):
当它持有另一个实体 20% 或以上的投票权时,它具有重大影响力。
它是代理人或委托人。
它控制另一个实体,即使它持有的投票权不到另一个实体的一半。
即使它拥有另一个实体的一半以上的投票权,它也不控制另一个实体。
根据IFRS 12《信息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主体需要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的变更。这意味着:
A. 当主体持有另一个实体20%或以上的投票权时,它具有重大影响力,这通常会导致披露重大判断和假设。
B. 确定主体是代理人或委托人的判断和假设也是需要披露的。
C. 如果主体控制另一个实体,即使它持有的投票权不到一半,这涉及控制的判断,需要披露。
D. 即使主体拥有另一个实体一半以上的投票权,但并不控制该实体,这种判断同样涉及重大影响或控制的评估,需要披露。
因此,根据IFRS 12,没有任何一个选项表明的情况是不需要披露重大判断和假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