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主体的关联方披露
投资性主体的关联方披露要求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以下是相关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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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系的披露: 投资性主体应当披露与其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信息,包括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以及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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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如果投资性主体与关联方发生了交易,需要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通常包括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担保信息以及定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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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 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投资性主体在对外提供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不需要披露,但必须披露与合并范围外的关联方的关系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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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关注: 对于投资性主体而言,由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投资,所以关联方交易可能涉及提供或接受资金、租赁、代理等服务,这些都应按照准则要求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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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要求: 审计师需要审查投资性主体是否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和交易,关注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或交易,以及这些交易的商业实质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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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 如果关联方交易超出了投资性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审计师应将其视为特别风险,并实施额外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请注意,投资性主体的关联方披露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关联方关系,还要考虑其投资的实体(如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关联方关系,因为这些实体的活动可能间接影响投资性主体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