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版)第十四条第二款(个别报表层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四十八条(合并报表层面)的规定进行。在购买日,购买方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应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若企业合并成本小于这一份额,差额会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购买方对于企业合并成本的支出,无论是以支付现金、发行股份或其他方式,应按照公允价值记录取得的资产和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