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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自营出口企业如何处理关联公司佣金税务问题
老师们,咨询个问题哈。 企业:制造业,自营出口。 业务描述:有通过外国公司支付佣金。 外国这家公司在国内投资成立一家企业A。外国这家公司还有关联公司B、C、D(香港、法国、美国)。目前公司与企业A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的主体包括关联公司B、C、D(香港、法国、美国)。 实际公司对接的公司一直是国内的A公司。 求解目的:对A支付佣金,以取得A公司发票来入账。对B、C、D支付的佣金, 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本人见解:对B、C、D支付的佣金, 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A、B、C、D都是关联公司,并且业务实际也是国内的A在处理。 理解的法条依据:如果境外企业或组织在提供服务期间,没有入境服务,或者在境内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之有关,则该非居民企业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内单位需要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条,企业应当对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款项按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在您提供的案例中,如果外国公司B、C、D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或者场所,或者虽然设立了机构或者场所但所得不与该机构或者场所有实际关联,则作为支付方的公司需要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对支付给这些外国公司的佣金进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由于A、B、C、D都是关联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八条,关联方交易需要进行披露。在处理与关联方的交易时,需要注意交易的公允性和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支付给A公司的佣金,可以根据与A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来入账,并取得A公司的发票。对于支付给B、C、D公司的佣金,公司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在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对这些关联方交易进行适当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