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规定,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实现不仅仅取决于时间流逝,还取决于其他因素。例如,如果企业已经交付了商品,但客户支付对价的义务还需满足某些条件,比如客户验收、满足特定标准或达到某个结果,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权利列示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款项。
合同资产的会计处理还包括减值的评估,因为可能存在由于客户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无法收回的风险。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来评估合同资产的减值,减值的计量、列报和披露应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以及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进行。
此外,根据业务性质,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可能被列报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下,这取决于企业预期资产是否能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如果预期能在一年内变现,则列报在“合同资产”项目,否则可能列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行义务的时点或按照义务的履行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