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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原则:当合同价格远低于成本时,是否应合并处理?
A公司与B公司分别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及相关材料销售合同。其中材料销售合同约定,材料单价为100元 件(低于成本价),未约定数量。A公司认为,材料销售是基于设备的销售给予客户的优惠,以此达到保 持良好合作关系,两项合同是基于同一商业目的,应将两项合同合并处理 正确 错误

错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和材料销售合同,如果这两项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且材料销售合同的价格显著低于成本价,可能存在将两项合同合并处理的情况。然而,根据准则,合同合并的条件之一是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在本例中,尽管A公司认为材料销售合同是对设备销售合同的补充,但如果材料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显著低于成本价,这可能表明这两项合同并未构成一揽子交易,因为正常情况下,企业不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来达成商业目的。因此,这两项合同可能不应被视为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合并处理,材料销售合同的价格显著背离市场价格,这可能意味着这两项合同应该独立处理,而不是合并。所以,A公司可能需要分别确认这两项合同,而不是合并为一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