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经营:1、甲方拥有主导对标的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的能力;2、乙方享有可变回报,甲方不享有,不属于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甲方对标的公司有权力并且能够主导对标的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但因为甲方不享有可变回报,所以这并不符合控制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控制的存在不仅需要权力,还需要享有可变回报。即使甲方对标的公司的相关活动有决策权力,但如果乙方享有可变回报而甲方不享有,那么甲方不能简单地将标的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此,不能仅凭权力这一条件就断定甲方对标的公司实施了控制。需要进一步评估乙方享有的可变回报是否重大,以及甲方是否能从标的公司的业绩中获得经济利益。如果乙方享有的可变回报不重大,那么甲方可能仅被视为对标的公司有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