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的账务处理,是把减免额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抵扣还是计入其他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参考财会〔2016〕22号文)。因此,对于因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而获得的税费减免,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这部分减免的税费不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抵扣,而是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所以,此类税费减免额不作为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而是作为政府给予企业的经济支持,体现在利润表中的“其他收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