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这意味着,企业需要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反映这种会计政策变更。同时,这一变更需要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和有效运作的房地产市场以获取公允价值信息。已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能重新转回成本模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这意味着,企业需要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反映这种会计政策变更。同时,这一变更需要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和有效运作的房地产市场以获取公允价值信息。已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能重新转回成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