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收到的是专票,如何确认使用权资产
当企业作为承租人在租赁交易中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权资产的确认不应包含可抵扣的增值税部分。如果企业能够合理确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减销项税额,那么在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时,应将增值税部分排除在外。因此,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应为租赁付款额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将扣除增值税后的金额计入使用权资产,而增值税部分则不作为使用权资产的成本,可能被记入一个单独的科目或待抵扣的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