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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有密切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
对有密切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定义为关联方的案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与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这是因为这些关系虽然密切,但如果没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存在,就不满足关联方的定义。

然而,如果这些日常往来的第三方与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那么它们将被视为关联方,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进行相关披露。例如,如果一个供应商不仅与企业有大量交易,而且该供应商由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控制,那么这个供应商将被视为关联方,因为存在控制关系。

在实际案例中,SEC可能会审查这些密切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是否符合关联方的定义,要求公司提供详细信息,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定价政策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关系。如果发现这些第三方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超出了正常的商业交易范围,SEC可能会要求公司按照关联方交易的标准进行处理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