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通过设置特殊目的实体或股权安排,使得A控制C,但是不将C纳入并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投资方A是否将被投资方C纳入合并范围,取决于A是否对C拥有控制权。控制权的判断基于A是否拥有对C的权力,能够影响C的回报金额,并有能力主导C的相关活动。
如果A通过特殊目的实体(SPV)或特定的股权安排,确实能够任命C的关键管理人员,决定或否决C的重大交易,以及控制C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任命程序,那么A可能被认为对C拥有权力。然而,即使存在这样的安排,如果A的这种权力并未使其能够影响C的回报金额,或者A的权力受到其他实质性权利的限制,使得A无法主导C的相关活动,那么A可能不被视为对C具有控制权,因此C可能不被纳入A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此外,A在判断是否控制C时,需要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C的设立目的、C的相关活动决策机制、A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A与其他方的关系。如果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表明A对C的控制是实质性的,即使没有直接的多数表决权,C也可能需要被纳入合并范围。
因此,A能否通过特殊目的实体或股权安排控制C而不将其纳入并表范围,取决于这些安排是否赋予A对C的实质性控制权。如果控制权仅存在于法律形式上,而缺乏实质性的权力和影响,那么A可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