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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解析:变更提货日期的邮件是否构成承诺?
乙接到甲发出的邮件,邮件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于是乙给甲回了一封邮件,称:“我厂同意按你厂提出的条件购买白糖,并将于5月30日到你厂提货。”乙给甲发出的邮件属于承诺。( )

B. 错误

乙给甲发出的邮件并不构成承诺。在合同法中,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意味着同意要约的所有条件。甲的邮件是一个要约,提出销售白糖的条件。然而,乙的回复改变了甲的要约,提前了提货日期。这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要约,而不是对原要约的承诺。因此,乙的邮件需要甲的进一步确认才能构成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