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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EXW、DPP和FOB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指南
EXW、DPP和FOB等销售模式对应的收入确认政策和依据是什么样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收入确认政策和依据主要取决于企业是否在转让商品时获得了控制权。以下是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原则:

  1. EXW(工厂交货价): 在EXW条件下,企业仅负责生产商品,而客户负责从企业的工厂或指定地点提取商品。因此,当商品在企业所在地交付给客户时,企业通常认为已经转移了对商品的控制,此时可以确认收入,依据是第五条,即企业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商品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

  2. DPP(交货地点付关税价): 在DPP模式下,企业负责将商品运输到指定地点,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和风险,直到商品到达并准备使用。这意味着企业在商品到达目的地并可由客户使用时,通常认为控制权已转移,因此在该时点确认收入。

  3. FOB(船上交货价): FOB模式下,企业负责将商品运送到指定港口,并在商品装上船时转移控制权。因此,企业通常在商品装船时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

在所有这些模式中,企业需要确保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对价很可能收回,并且能够合理估计交易价格。如果存在可变对价,企业需要根据第十五条来考虑其影响。此外,企业还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以往习惯做法来确定交易价格,并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如第四十二条所述。在涉及跨境交易时,还需考虑税收、关税和其他法规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