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租赁准则执行前,公司存在售后回租(按会计准则处理),按照衔接, 不评估是否属于销售,按照前期是属于首次执行日前作为销售和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的 ,将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结转到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2023年执行解释16号执行,是否需要确认对应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售后回租,解释16号需要特殊考虑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六十条,企业在租赁标准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对于按前期会计准则作为销售和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不需要重新评估。因此,对于这类售后租回的交易,在新租赁准则执行前已经确认的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需要结转到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对于是否需要确认涉及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明确提到,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这意味着在承租人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时候,产生的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的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使在税法上这类交易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仍然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针对售后回租的特殊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六十六条提到,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不重新评估售后租回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作为销售会计处理的规定。这意味着售后回租交易的特殊考量在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时已经被考虑过,并按照新准则对未来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结合上述信息,对于在新租赁准则执行前发生的售后租回交易,由于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已经被初始确认并且产生等额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执行解释16号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这里的售后租回不需要因为解释16号而特殊考虑,因为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已经按照通用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