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股份支付通常涉及企业为了吸引、激励和留住员工,向其提供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他们服务的报酬的情形。如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作为对其在企业内任职(为了补偿过去或未来其为本企业提供的服务)或服务贡献的一部分,那么这种受让可能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在具体案例中,需要综合分析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具体情况,包括受让目的、定价依据、受让人在公司内的任职和业绩情况等因素。如果股份受让主要是作为对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员工的激励机制,而且受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便有可能构成股份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股份受让不是基于对服务的补偿,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如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且有充分证据支持该股份获取与服务提供无关,则此情形一般不视为股份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