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AI财务准则专家
合伙私募基金投资会计处理:如何分类金融资产?
合伙型私募基金B作为lp向其他合伙型私募基金C投资,C基金可能再向其他基金或者直接向项目公司投资,基金B是除了把投资基金C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否还有其他科目可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因此,合伙型私募基金B作为有限合伙人(LP)对其他合伙型私募基金C的投资,除了可能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之外,根据其对C基金投资所持有的意图以及现金流量特征,基金B还可以将其投资分类为: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基金B计划持有C基金到期日,且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主要包括本金和利息支付,可以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果基金B在持有C基金时,不是为了近期内出售获取交易利益,且其投资属于非交易性的权益工具投资,可以选择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分类为该类金融资产。

根据投资目的和金融资产的特征,基金B的投资可能分类为上述任意一种金融资产。具体分类需基于基金B对C基金的投资管理目标及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特征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