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政府控制下的公司股权划拨算不算同一控制下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如果两个或多个公司都受同一政府控制,这通常被视为满足同一控制的条件。因此,如果政府控制下的公司之间发生股权划拨,这通常被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前提是这种控制是持续的,并且在合并前后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合并方应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为基础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调整的期间应不早于双方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时间。同时,合并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资产、负债转移不会作为独立的交易处理,而是按照账面价值进行结转。
然而,具体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还需要考虑政府控制的具体形式、控制权的实质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控制权的因素。如果政府的控制是通过多个实体间接实现的,需要进一步分析这些实体之间的关系和控制结构,以确定是否满足同一控制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