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份为补偿的业绩补偿条款,有权收到业绩补偿的一方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的规定,如果有权收到业绩补偿的一方是企业职工,那么这种情况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如果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也应类似处理。在等待期内,如果满足可行权条件,即使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未满足,企业也应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如果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加速行权,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如果补偿是由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那么相关利得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如果补偿是由于控股股东的行为,例如在破产重整中让渡股份给债权人,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让渡股份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总结来说,有权收到业绩补偿的一方,如果是企业职工,则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如果是非控股股东的补偿,通常会作为资本性投入处理,影响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