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中预提费用是否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其他应付款中的预提费用代表了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且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这一差异,那么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然而,如果预提费用相关的负债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些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那么就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取决于预提费用的具体性质及其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