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房地产企业是香港上市公司,其控股的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也是香港上市公司,在当年发生收购业务,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第四章 披露-第十八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合并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特定信息,如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基本情况、合并日的确定依据、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等。由于这家房地产企业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控股公司,且两者都是香港的上市公司,它们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方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即使这些信息涉及合并范围内的企业。因此,房地产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这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