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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偿贷款处理:超过期限能否冲销?
A公司2009年后是某国企全资控股的子公司,1988-1996年期间因为上海市的环保项目,通过“地方财政委托贷款”借了本金上亿贷款,最后一笔的到期期限是2001年,后面几年经过豁免,把资产负债表里的“长期借款”降到了7000万左右(是纯本金),直到2024年,报表长借还是这个数字(仅有在2009年重组时净资产审计报告时计提了利息,以降低净资产),但该企业从来就没有还过本金和利息,银行也从没有催缴,已超过了20年期限。 09年之后该公司先后找了3家事务所做审计,有一家事务所在某些年份的强调事项中提到了长借没计提利息这一点,但报告内就只说了一句历史原因。另外2家事务所出具的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该企业找出当年的合同,上面写了“到期需偿还”,有没有可能在不和银行沟通的前提下,能把这笔长借给冲销掉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长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即使贷款已超过原定的到期期限,只要债务仍然有效,企业仍有义务偿还。在您描述的情况下,A公司自2001年后未偿还本金和利息,但银行未催缴,这可能意味着银行默许了一种延期或重组安排,但这需要有正式的协议或谅解来支持。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到期需偿还”,那么A公司不能单方面决定冲销这笔长期借款,除非有明确的协议或法律规定允许这样做。此外,审计事务所的报告,尤其是强调事项段,提示了这笔长期借款的特殊性,但没有提及冲销,这表明事务所可能认为债务仍然有效。

因此,A公司不能仅凭合同上的“到期需偿还”条款就冲销长期借款。若要解决这个问题,A公司应与银行进行正式的沟通,寻求债务重组、豁免或达成其他协议。在没有银行同意的情况下,A公司不能自行冲销这笔债务,这可能会导致违反合同义务,并可能产生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