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销项税额结转
待转销项税额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例如,当企业预收客户款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虽然按照会计准则已经确认了收入,但增值税纳税义务还未产生,此时销项税额应先记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当企业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再将这笔销项税额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转出,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种处理方式确保了会计收入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一致性,避免了提前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