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当年发生提前退租然后产生新的租赁合同,如何进行计量
当使用权资产因提前退租而终止原有租赁合同,并产生新的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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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提前终止的租赁,承租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的相关规定,重新评估租赁付款额,可能需要调整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剩余的租赁负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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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原有的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应当减记至零,如果还有剩余的折旧,应当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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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对于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新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基于新租赁合同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而租赁负债则按照这个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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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的租赁合同满足短期租赁或低价值资产租赁的条件,承租人可以选择简化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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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续计量中,新的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模式进行折旧,直到其账面价值减至零。
因此,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分别处理旧的和新的租赁合同,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