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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商业汇票购入材料的分录及现金折扣理解
5、某企业于2008年6月8日购入材料一批,含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率13%),企业出具商业汇票,双方约定(2/10, 1/20, N/30),计算折扣时以应付款打折。企业于6月25日用支票将货款付清,做相关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在这个例子中,企业于6月8日购入材料,含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率为13%,这意味着不含税价款为200000元 / (1 + 13%) = 176991.17元。商业汇票的折扣条件是2/10, 1/20, N/30,意味着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在20天内付款可享受1%的折扣,超过20天则没有折扣。

企业于6月25日付款,超过了10天和20天的折扣期限,所以不享受折扣。因此,企业需要支付的货款为200000元(含税价款),对应的增值税为200000元 * 13% = 26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1. 当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 17699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0 贷:应付票据 200000

  2. 当6月25日用支票付款时,由于没有享受折扣,支付的金额为200000元: 借:应付票据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这里没有涉及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因为实际支付时没有使用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