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报表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的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这意味着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在资产类项目下,通常在非流动资产部分展示;而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应在负债类项目下,通常在非流动负债部分展示。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但是,这种情况需要符合准则中关于抵销列报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