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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多步骤销售交易的收入确认与国资委十不准分析
A企业持有B企业15%的股份,C企业是A企业的授权代销商属于国包公司D企业是C企业的关联公司,属于省包公司,C企业从A采购车辆,随后卖给D公司,D公司存放于自有仓库,再卖给B公司,是否违反国资委十不准,能否确认收入,应以哪种方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关键在于判断企业是否已经转移了商品的控制权。在这个案例中,C企业从A企业采购车辆,然后卖给D公司,D公司再将车辆存放在其自有仓库并最终销售给B公司。首先,A企业和C企业之间的交易是正常的商品销售,如果满足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合同各方已批准并承诺履行义务、合同明确了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支付条款、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对价很可能收回),A企业可以在向C企业转移车辆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其次,C企业与D公司之间的交易,如果D公司获得了车辆的控制权,C企业也可以在转移控制权时确认收入。D公司再将车辆销售给B企业,这同样基于D企业是否转移了控制权给B企业。如果所有交易都是独立的,并且每一环节都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那么在每个环节都可以确认收入。

至于是否违反国资委十不准,这通常涉及国有企业管理和关联交易的规范,不属于会计准则的范畴,因此无法直接根据会计准则判断。需要查看具体的国资委规定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收入确认应基于每一环节中商品控制权的转移,如果所有交易都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那么在A到C,C到D,以及D到B的每个交易环节,相关企业都可以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