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搜索出相关的财报审计报告或其它文献,关于同一集团内,A全资子公司将从第三方中承租厂房权利与义务转让于另一B全资子公司,转让后由B公司承租第三方厂房,并直接将房租付给第三方的新租赁准则的会计核算,分别从A、B公司个别报表及合并报表角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当A全资子公司将其从第三方承租的厂房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另一B全资子公司时,这通常被视为一项租赁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三十四条,如果这种变更导致租赁期发生变化,且不符合简化处理的条件(如短期租赁或低价值资产租赁),那么应当视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A公司: 1. A公司需要终止原有租赁的会计核算,可能涉及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 A公司可能需要记录与转让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这取决于转让价格与原租赁剩余账面价值的关系。
对于B公司: 1. B公司应当作为新租赁的承租人,根据租赁准则确认新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 B公司应根据租赁的条款和条件,按照租赁准则进行后续计量,包括确认租赁费用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在合并报表层面: 1. 因为A和B都是同一集团内的全资子公司,这种内部交易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通常会被抵销。 2. 合并报表中,集团层面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反映整个集团的租赁承诺,而不会因为内部转让而增加。 3. 集团可能需要在附注中披露这一内部交易的细节,包括租赁变更的原因和对集团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影响。
请注意,具体会计处理可能需要考虑租赁变更的具体条款、相关税务影响以及集团的会计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应咨询专业会计师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