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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费会计处理与银行函证的重要性:理解金融资产转移的审计证据
陈版,我遇到一个问题 A公司于23年卖出期权,收取了期权费。 到了23年年底,向对应的银行函证该期权业务,银行对于该期权业务出了一份衍生交易市值重估通知书。即确认了23年年末该期权的公允价。 我的问题是:对于企业卖出期权收取的期权费的金额,是否有必要向银行函证?如果有必要函证的话,那么需要在银行询证函中那里向银行函证企业收取的期权费是真实完整的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第二十三条,当企业以现金结算期权或类似条款形式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需要对相关的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到案例中,A公司卖出期权并收取期权费,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活动,因此该期权费的确认和计量需要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在会计报表中公允地、真实地反映该交易。

对于是否有必要向银行函证收取的期权费金额,这涉及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当收集并识别跟期权费相关的足够和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因此,如果期权费涉及到的金额在财务报表中具有重大性,并且对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有重要影响,那么向银行函证是有必要的。

在银行询证函中,需要明确说明期权费的金额、收取日期、相关条款等信息,确保所反映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会计师应当验证银行回函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确保相关会计记录的准确性。特别是确认期权费的金额是否与企业账面记录相符,是否存在任何未确认或未记录的改变。通过这种方式,会计师可以收集到支持其审计意见的合理保证,并确保企业提供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报表是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