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 计算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包括应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 将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的总和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 同时,根据产品的成本结转库存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 当产品发放给职工时,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根据受益部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 如果涉及增值税,企业应确认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如,乙公司以成本为10000元的液晶彩电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该彩电的售价为14000元,增值税率为17%。会计处理如下:
- 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应付职工薪酬”16,380元(14,000 * (1+17%)),贷记“库存商品”1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4,000元。
- 发放福利时: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16,380元,贷记“应付职工薪酬”16,380元。
- 计算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元。
请注意,实际会计处理应根据受益部门和具体情况调整相应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