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结账后怎样补提已支付的附加税
在会计处理中,如果企业在年度结账后发现有已支付但未在当年计提的附加税,应当在发现的当期进行补提。这通常发生在企业年终结算时,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如会计错误或信息延迟,导致附加税在支付时没有正确地记录在当年的损益表中。补提附加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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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附加税时(假设为当期应计提但未提的部分): 借:税金及附加(根据具体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或其他相应附加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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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附加税已经在年初支付但未在当年账务处理,需要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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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由于税金及附加是费用类科目,增加会导致利润减少,因此需要调整年初的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 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公司的具体情况)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如果适用)
请注意,具体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当地税法规定进行,并且可能需要在审计时由专业会计师进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财务顾问或会计师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