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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逾期未执行:如何会计处理及报表列报
约定股权回购期限已到,没有回购股权的,应当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为应收款吗

当约定的股权回购期限已到,但没有进行回购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不应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简单地列报为应收账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通常代表对被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其性质是权益而非债权。如果回购协议未能执行,这可能涉及到合同违约或重新评估投资的分类。

在这种情况下,应评估回购协议的执行情况和相关合同条款,以确定是否发生了违约或合同变更。如果回购义务方违约,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以下处理方式:

  1. 评估违约损失:如果回购义务方无法履行回购义务,投资方可能需要评估其损失,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确认可能的损失准备或坏账准备。

  2. 重新分类或估值:如果回购义务不再有效,投资方可能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重新评估该投资的分类,如是否应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并根据当前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寻求法律救济:投资方可能需要采取法律措施来追偿,但这通常不会改变投资本身的财务报表分类,而是影响投资方的其他资产或负债项目,如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

因此,不应直接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简单地列为应收账款,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会计准则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