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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计算
假设甲公司2020年1月1日以每股市价10元、每股面值1元的本公司股份900000股,以吸收合并的方式购买乙公司的全部资产。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当日,乙公司的资产中有库存商品。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800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00元。该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比较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确定其因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据此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800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00元,形成了200000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此,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200000元乘以所得税税率,假设所得税税率为25%,则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50000元(200000元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