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中,对于购买方获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或者负债,如果账面价值不等于计税基础,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不对
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如果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购买方应当在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购买方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些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会影响购买方合并成本的分配,从而可能影响商誉的金额。如果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导致合并成本增加,相应地会减少商誉的确认;反之,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的确认。然而,如果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