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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假设甲公司2020年1月1日以每股市价10元、每股面值1元的本公司股份900000股,以吸收合并的方式购买乙公司的全部资产。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当日,乙公司的资产中有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000000元,公允价值为6000000元。该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的部分,即1000000元(7000000元 - 6000000元),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该差异乘以所得税税率,假设所得税税率为25%,则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250000元(1000000元 * 25%)。由于题目询问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而非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在本案例中不存在因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而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故无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确认。所以,乙公司的资产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