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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材料成本处理及加计扣除规则
高新技术享受加计扣除,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怎么回收冲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具体计算方法,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在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如最终形成了可供销售的产品,则相关成本应冲减研发支出,并转入存货即产成品。如果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并选择在税前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那么直接消耗的材料成本应首先计入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对直接用于研发的材料成本进行了加计扣除,如果形成销售产品,则该部分材料成本不得再次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针对用户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如形成了可销售的产品,需要先计入研发支出,然后根据产品状态进行存货和收入的相应核算。同时,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得对已通过产品销售收回的直接材料成本重复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