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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接受捐赠存货的进项税处理及会计分录解析
公司受赠一批存货,进项税金额也要入营业外收入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三章 计量-第二十一条,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库存物品”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政府补助收入”等科目。

关于进项税额的处理,通常情况下,接受捐赠的存货不涉及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为这是无偿获得的。因此,进项税额通常不会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通常是指企业在进行非主营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收入,例如资产处置收入、罚款收入等。如果捐赠方提供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认证进项税额,但这并不构成营业外收入,而是减少了企业应交税费的相关税负。如果捐赠的存货在未来用于销售或生产过程中,其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因此,公司受赠的存货,其进项税金额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