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的条件
企业重组在税务处理上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满足以下条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
-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被重组企业的所有股权或大部分股权发生转移。
- 重组后企业的股权结构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 企业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的部分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50%。
-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 重组交易各方在重组发生前后均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如果重组不满足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要求重组各方就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上,管理层需要根据重组的预期税务影响来估计和判断,如果最初认为很可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后续信息显示可能无法获得批准,那么应按未来适用法调整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