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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大厦租赁收入如何合规处理及会计分录
法定代表人租了一块地,建设了商业大厦进行出租,然后租金由土地承租人名下的物业公司进行收取租金,怎么合规收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法定代表人建设的商业大厦并出租,构成了租赁活动。租金由土地承租人名下的物业公司收取,这通常被视为代收代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收取的租金应当转交给法定代表人,物业公司不应确认这部分收入,而应在其账面上作为代收款项处理。法定代表人应按照租赁准则确认租赁收入。

具体会计处理上,物业公司收到租金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表明物业公司收到了但并不拥有这些资金,而是需要转交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在收到物业公司转交的租金时,应确认租赁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此外,如果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它应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合同条款,按照收入准则确认提供服务的收入,这部分收入与代收租金是分开核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