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期末债务人均为关联方及政府单位,未执行发函程序,关联方对账记录详见A18-2-往来抵消明细;对所属账龄组合的哈尔滨市双城区交通运输局执行替代程序,详见D4-5-1;对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替代测试,详见D4-5-2。”这是一段审计说明,完善它
这段审计说明表明,在本期期末,债务人全部是关联方和政府单位。由于这些债务人是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审计师需要对关联方交易进行详细的披露和审查。由于没有执行传统的函证程序来确认这些关联方和政府单位的债务,审计师可能采用了替代程序来验证这些债务的真实性。例如,他们可能参考了A18-2-往来抵消明细来核对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对于哈尔滨市双城区交通运输局这个政府单位,审计师执行了特定的替代程序,详细情况记录在D4-5-1中。同样,对于黑龙江省财政厅,也进行了替代测试,相关证据记录在D4-5-2。这些替代程序可能是为了验证账款的准确性,比如通过检查内部记录、合同文件或直接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