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法入账怎么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四章转换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企业应当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即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测试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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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减值迹象:企业应当定期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市场价值显著下降、使用方式改变、法律环境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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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可收回金额:如果存在减值迹象,企业应当估计投资性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这通常涉及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考虑市场条件、地理位置、使用状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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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则表明资产已经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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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减值损失:如果确定资产已经减值,企业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并将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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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实际价值。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法入账进行减值测试时,企业应当遵循上述步骤,确保资产的账面价值反映其真实价值,并及时确认和记录任何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