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处置子公司,12月合并报表应该包含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三章 合并程序-第四十四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因此,如果子公司在8月被处置,那么在12月编制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当包含该子公司从期初(即财务年度的开始)至8月处置日的现金流量。处置日之后的现金流量则不应包含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三章 合并程序-第四十四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因此,如果子公司在8月被处置,那么在12月编制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当包含该子公司从期初(即财务年度的开始)至8月处置日的现金流量。处置日之后的现金流量则不应包含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