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销售合同对于履约义务的完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章 确认-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因此,对于销售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企业需要首先评估合同内容,明确识别每一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其履行的时间点或时间段。这包括明确合同中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可能隐含的承诺,如企业政策或习惯做法所导致的预期承诺。每项履约义务都应被视为单独的收入确认单元,根据其履行的具体情况分别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