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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则:何时调整坏账准备?
2020 年 5 月,上市公司 C 公司发生其他应收款 20 亿元,全部为应收控股股东 C 集团的款项;2020 年 12 月 31 日,C 公司已对该其他应收款计提 10 亿元坏账准备。2021 年 12 月 31 日,C 公司披露公告 称,C 公司与 C 集团、甲投资集团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甲投资集团以其对 C 公司享有的 15 亿元债权,等额抵偿 C 集团应付 C 公司上述款项的一部分,甲投资集团对 C 公司的债权均从其他原 始债权人处取得。截至 2021 年末,C 公司认为,因发生前述债权债务抵偿事项,使得 C 公司上述其 他应收款余额减为 5 亿元,但因 2021 年年初 C 公司已对该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10 亿元,因此 C 公司拟在 2021 年底冲回坏账准备 5 亿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C 公司与甲投资集团、C 集团已签订《债 权债务抵偿协议》,但尚需提交 C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 1 月 20 日 C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该事项。 问题:C 公司对该债务重组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在本案例中,C公司与C集团、甲投资集团签订的《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是在2021年12月31日之后,即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因此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因此,C公司在2021年底冲回坏账准备5亿元的处理是不正确的,因为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不应在2021年的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

正确的会计处理应是在2022年1月20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后,作为2022年度的会计事项进行处理,即在2022年的财务报表中反映该债务重组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