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四章 后续计量-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此外,根据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有形和无形损耗以及法律规定的限制,并根据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