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合同中提供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如果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应当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
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社会资本方不得将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如果社会资本方自政府方取得其他资产,该资产构成政府方应付合同对价的一部分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作为政府补助。
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收入。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