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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资金补助的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准则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财政资金不征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如果政府补助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关于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不适用本准则,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因此,对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财政资金不征所得税的情况,企业应当根据政府补助的性质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所得税准则处理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影响需要根据补助的具体内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