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三章 合并程序-第二十六条,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荣华公司2014年度该设备相关的合并抵销分录:
由于荣华公司从昌盛公司购进的设备用于公司行政管理,且昌盛公司是荣华公司的子公司,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
借:固定资产 144万元(昌盛公司生产成本) 贷:营业成本 144万元
(2)荣华公司2015年度该设备相关的合并抵销分录:
在2015年,荣华公司继续使用该设备,因此需要抵销该设备在荣华公司账面上的折旧。
借:累计折旧 36万元(144万元 / 4年 = 36万元/年,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折旧) 贷:管理费用 36万元
同时,需要抵销2014年的抵销分录:
借:营业成本 144万元 贷:固定资产 144万元
(3)荣华公司2016年度该设备相关的合并抵销分录:
在2016年,荣华公司变卖了该设备,因此需要抵销该设备在荣华公司账面上的剩余折旧。
借:累计折旧 27万元(144万元 / 4年 * 3/4 = 27万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折旧) 贷:管理费用 27万元
同时,需要抵销2015年的抵销分录:
借:管理费用 36万元 贷:累计折旧 36万元
最后,由于设备已经变卖,需要抵销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 144万元 贷:累计折旧 63万元(36万元 + 27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81万元(144万元 - 63万元)
以上会计分录是根据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要求,抵销了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会计分录。